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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章程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章程
发布日期:2020-12-18 浏览次数:11643

序 言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创建于1960年,2007年合并原扬州市第四人民医院,20095月20日西区医院全面投入使用,形成一院两区格局,2016年1228日医院成为扬州大学唯一直属附属医院并纳入省管医院序列,是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急救、预防、康复为一体的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先后被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文明单位”。医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实施“人才兴院、专科强院、质量立院、服务树院、文化育院”五大战略,向下扎根、向上攀登,积极投身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更好地发挥医院在健康中国建设和人民美好生活实现中的作用。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根据《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举办主体:江苏省人民政府。

第二条  医院名称:扬州大学附属医院,中文简称:扬大附院,英文名称:Affiliated Hospital of Yangzhou University;曾用名称: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中文简称:扬州一院,英文名称:Yangzhou First People,s Hospital。其他相关名称:扬州南方协和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西区医院)、扬州市第四人民医院。

第三条  医院地址:东区医院:扬州市泰州路45号;西区医院:扬州市邗江中路368号;邮编:225000; 医院网址:http://www.yangzhouyiyuan.com

第四条  医院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五条 领导体制: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统一领导医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是医院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医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领导人的职责,组织执行和实施党委的决议,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  功能定位:医院承担临床医疗、医学教育、科研试验、预防保健、健康管理、社会公益等任务。医院先后创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国家级基地,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省级示范基地。

第七条 医院愿景:群众健康的乐园、员工发展的平台、社会文明的窗口、幸福生活的源泉。

第八条 医院宗旨:患者至上、员工为本。

第九条 医院核心价值观:勤、善、诚、仁。

第十条 医院发展目标:特色鲜明、区域知名的高水平医院。

 

第二章  医院外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举办主体与管理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江苏省教育厅、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代表党和政府履行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维护医院的公益性。

第十二条 江苏省教育厅和扬州大学行使医院的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三条  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定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收支预算等。

第十四条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扬州市财政局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各项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对医院的投入等挂钩。

第十五条 扬州大学任免(聘任)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医院党政领导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

第十六条 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医院财务收支和国有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并监督医院实现公益性目标。

第十七条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扬州市财政局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提供条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在江苏省教育厅、扬州大学、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领导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落实新时期我国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学校教育、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等毕业后教育,促进医学人才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四)开展临床医学和基础医学研究,推动医学科技成果转化。

(五)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和国际合作。

(六)承担涉外医疗服务和重大活动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七)根据规划和需求,可与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建立协议合作关系。

(八)与相关医疗机构组成医联体,推动形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九)开展援疆援藏、省际对口支援、城乡对口帮扶和送医进基层等健康扶贫和志愿者服务工作。响应国家号召,参与医疗援外工作。

(十)承担上级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扬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医院的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条 医院依法依规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资源配置、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一条 医院接受上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审计、财政、价格、医保等政府部门及举办主体的监督,保证医院日常执业行为及财务收支状况的健康运行。

第二十二条 医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第三方满意度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价体系;依法实行院务公开,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布服务信息,主动接受社会评价和监督。

 

第三章 医院内部治理体系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设立中国共产党扬州大学附属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医院党委接受扬州大学党委的领导,按照基层党组织选举规定每5年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委员若干人,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讨论决定事关医院改革发展稳定、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事项、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涉及医务人员切身利益保障等重大问题,审定医院章程草案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三)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医院内部组织机构及所属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培育、选拔、管理、使用,讨论决定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人选,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医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六)做好医院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舆论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和医院文化建设。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好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加强对医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无党派人士的政治领导。

(九)领导医院外事工作和港澳台事务,研究决定医院涉外交流合作等重大事项。

(十)落实党建带群建责任,领导和支持医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设立党委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统战等工作部门。医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总支,党总支下设若干党支部,确保党组织全面覆盖医院各内部组织机构。医院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不足时由医院统筹安排。

 

第二节 医院纪委

 

第二十七条 医院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纪委”),每届任期与医院党委任期相同,设书记1 名,副书记1 名。设立工作机构:纪委办公室、监察室。

第二十八条 医院纪委是医院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医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医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医院事业健康发展。医院纪委书记是履行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医院纪委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

(一)严格对党员干部、关键岗位、重要人员履职和用权的监督。

(二)强化党纪教育,推进医院廉政文化建设,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和法纪防线。

(三)加强作风督查,促进医院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监督检查“九不准”落实情况,持之以恒正风肃纪。

(四)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范,构建系统化防治腐败工作制度体系。

(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坚决惩治腐败行为。

第三十条 落实“三为主”要求,医院的纪检业务工作以扬州大学纪委领导为主;院纪委和负责人的考核以扬州大学纪委为主;院纪委在向院党委负责的同时,必须向扬州大学纪委负责。

 

第三节  医院行政

 

第三十一条 医院设院长1人。院长是医院运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副院长职数按相关规定配置,负责协助院长分管相关工作。医院设置总会计师1人,作为医院领导班子成员协助院长管理院经济和运营工作。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由扬州大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任用。院长和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的副院长,一般应当从医疗卫生领域选拔。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扬州大学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三十三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和科研等业务工作,落实政府办医目标,不断提高医院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水平。

(二)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参与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落实“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一岗双责”行风工作责任制,促进医院科学发展。

(三)按照相关程序建立健全医院内部管理制度,促使医院高效运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医院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每年向医院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有关行政工作提案;尊重和维护专业委员会、群团组织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履行职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评价以工作目标为依据,以日常管理为基础,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因年龄、健康等原因,或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第四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 医院依据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作为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主要任务是:在医院党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权,参与医院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调动员工积极性,办好医院。

第三十六条 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享有监督权和建议权,可在职代会召开期间和闭会期间向医院提交议案,医院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作出的决议决定必须有到会代表过半数同意才生效。

第三十七条 医院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医院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院长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聘任考核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审议上一届(次)医院职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检查监督职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落实,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按照有关规定对医院领导班子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

(六)讨论其他需要经医院职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七)医院职代会闭会期间,遇重大事项需要征求职代会代表意见时,可临时召集职代会代表对所议事项征求意见并进行符合职代会规定的有效表决。

 

第五节  医院内部机构

 

第三十八条 医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科学、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设立职能部门和临床医技科室。

第三十九条 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在院党委、院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行政、后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第四十条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患者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承担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医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成立工会,工会依法保护员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医院工会每三年换届一次,依法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

第四十二条 医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成立团委,在党组织领导下,共青团根据广大青年的特点和需要,生动活泼地、富于创性地进行工作,充分发挥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医院团委每三年至五年换届一次。

第四十三条 医院坚持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在医院工作中的参政议政作用,听取意见建议,保证其开展各项有益活动。

 

第六节  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医院设立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类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依照审定的制度、职责及规定开展工作。

第四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成员按照有关程序和条件产生,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秘书等,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相关职能处室或临床医技科室。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每年不少于两次,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相关人员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应规定参会人数,并按委员会工作制度、职责及规定进行表决,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四章  医院员工

 

第四十七条 医院员工指医院依法聘用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医院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四十九条  医院员工在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申请及合理使用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要的机会和条件。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医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晋升、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医院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医院员工除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人为本,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宗旨和医院文化理念。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各项制度规定。

(三)尊重患者,优质服务,保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四)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五)廉洁行医,恪守医德。不得有收受“红包”和“回扣”以及其他有违医德、有损患者权益的言行。

(六)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医院兼职教授、退休后返聘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及其他医疗、科研、教学、管理工作者,在医院工作期间,依法、依规、依约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五十二条 医院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竞争和监督机制,保持正确办院方向,提高医院运行效率,形成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机制,努力实现社会效益与运行效率的有机统一。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五十三条 医院党委会议研究和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等涉及医院改革发展稳定及党的建设等方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重大决策事项:执行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措施;医院办院方针、定位、指导思想、发展和建设中长期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医院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意识形态工作、文化建设、统战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医院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岗位的设置和重大调整;医院专(学)科技术进步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重大人才政策、重大科技项目与人才项目;医院职工评先评优、出国(境)及人员外派交流计划等事项;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医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要资源配置、重要资产管理、重大项目投资、重大基本建设方案;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医院科室管理干部的任免;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以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社会服务和国内外医疗技术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年度设备采购计划;未列入预算资金额度在100万(含1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大型医疗设备采购与维修、药品、医用器械、检验试剂、高值耗材等大宗物资招标采购等;以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医院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融资项目、融资规模和偿还计划;专(学)科技建设和人才引进培养等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未列入预算、单项支出在50万(含50万)元以上资金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五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是院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研究和决定医院行政业务重要事项的工作会议。议事决策范围主要包括:

(一)讨论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二)讨论通过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方案。

(三)讨论研究重要人事事项:职称评聘、常规晋升晋级及日常人员招用、解聘、调动、返聘等医院人事工作的事项;医学生培养、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进修实习生管理、继续医学教育等招生培养工作;一线岗位人才引进培养等事项。

(四)讨论研究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以及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医院等级评审建设、平安医院创建、综合治理、信访处置、学科与专科建设、医疗联合体建设、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等行政工作中的需要集体决策的事项。

(五)讨论研究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事项

第五十五条 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要坚持会前充分准备、会议决定、会后落实、结果反馈的运行程序。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非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得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决定多个重要事项,应当逐项进行讨论和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二)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医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会议。与会人员应就讨论研究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三)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院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书记意见。重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应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书记和院长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

第五十六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党委会、院长办公会讨论前,应经过专业委员会讨论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医院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重大制度意见征求与解读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党委会、院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记录完整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由有关责任人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讨论情况和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三节 激励机制

 

第五十八条 医院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层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工作制定统一协调、切实可行、有据可考的发展目标和工作规划。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要有落实保障机制,坚持责任到人、任务到岗,明确时间和质量要求。

第五十九条 医院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爱岗敬业、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或在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人员给予奖励;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第六十条 聘用晋升:医院实行岗位管理制度,评聘分开,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能上能下;建立基于人员结构比例和学科发展,公平、公正考评机制,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把关,纪检检查部门全程监督,并经全院公示通过后晋升。

第六十一条 绩效考核:医院建立院科(部门)两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选拔晋升、评先奖优、薪酬分配、问责追责的重要依据。

对科室(部门)考核主要围绕医疗质量、运营效率、持续发展和满意度评价等方面建立科学合理、有针对性、可操作的考核方案并定期修订,不设定创收等经济指标。

对个人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工作绩效为重点、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的考核办法。

第六十二条 薪酬分配:落实“两个允许”的要求,合理确定医院薪酬水平;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机制,向关键和紧缺岗位、高风险和高强度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医务人员倾斜。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统筹考虑编制内外人员薪酬待遇,坚持同岗同酬同待遇。

第六十三条 职业发展:医院建立健全以岗位职责任务为基础的培训制度,为员工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条件。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制度,提高各类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水平。

 

第四节 医疗、教学和科研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医疗工作是医院的基本工作,医疗质量与安全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内容。医院坚持“以患者为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制定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提升患者满意度。

第六十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院长是医院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六条 各科室及医务人员严格遵循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行业标准等有关要求开展诊疗工作,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

第六十七条 定期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医疗工作中。

第六十八条 全面加强优质护理服务,深化护理专业内涵,努力为患者提供“优质、安全、满意、放心”的护理服务。(新增)

第六十九条 建立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强化重点部门、重点人员、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完善工作流程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医疗安全风险防范体系,落实患者安全目标。

第七十条 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医疗技术管理制度,重点审核监管限制类医疗技术,鼓励临床开展诊疗新技术,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第七十一条 合理统筹资源,围绕医院发展目标加强学科建设,快速提升医院综合实力和区域影响力。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与管理,提高医疗技术水平,根据医疗服务需求、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临床专科发展等实际情况,支持建设发展临床重点专科。

第七十二条 定期开展患者和员工满意度调查,努力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和员工执业感受。

第七十三条 加强教育教学工作。开展各级各类教育教学工作,推进教学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实施教学激励,推进医教协同发展。

第七十四条 加强科研工作。发挥学术引领作用,以临床问题为导向,组织开展科研工作,积极申报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加强对全院科研服务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健全科研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伦理审查及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实施科研诚信监督管理。

 

第五节 财务资产管理

 

第七十五条 医院资产为国家所有,医院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依法依规实施管理。任何人不得侵占、挪用医院资产。医院收入由医院事业收入、财政拨款收入、其他收入等组成。

第七十六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逐步实现全成本核算。严格执行国家相关价格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第七十七条 医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医院宗旨,制定本院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八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合法合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捐赠的使用须公开透明,符合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十九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完成清算工作。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六节 后勤保障、信息管理、安全保卫

 

第八十条 医院后勤管理秉承“安全第一、服务患者、服务一线”的原则,以提供优质高效低耗可靠的服务保障工作为目标,按照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通过建设后勤信息化、智能化,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不断提升后勤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

第八十一条 加强基本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和项目前期论证,建立健全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认真落实基本建设项目责任制,做好医院建筑安全使用管理,依照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相关法规进行规范管理。

第八十二条 合理配置适宜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保养、处置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监督,确保优质低价,严守廉政要求。药品、耗材等采购依据国家规范实行制度化管理。

第八十三条 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实用共享的医院信息系统,提升信息化应用水平,提高医院经营管理效率。积极应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不断拓展医疗服务空间和内容,优化医疗服务模式。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执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强医院网络和信息安全建设与管理,保护患者隐私。强化医院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进医院内部、外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八十四条 贯彻国家、上级和医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措施,预防为主,消除隐患,加强管控,落实责任,确保医疗安全、人身安全、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设施设备安全等。

 

第七节 文化建设

 

第八十五条 医院文化是医院发展的强劲引擎和提高医院核心竞争力的动力源泉。医院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塑造医德高尚、医术精湛、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坚持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建设,实施文化育院战略。


     第八十六条  医院院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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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七条 医院院歌:《爱在人间》,集体词、刘永福曲。

第八十八条 医院院训:精勤、至善、精诚、至仁

第八十九条 医院院庆日:每年6月15日。

 

第八节 监督机制

 

第九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充分发挥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

医院设立特邀监察员和社会监督员等,建立健全党风行风监督体系。

第九十一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医院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医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二条 医院实行院务公开制度,对“三重一大”事项以多种形式向全院通报,接受全院职工监督。

第九十三条 医院独立设置审计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审计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履行审计职能,对医院采购项目和重大经济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对医院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独立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四条 医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医院按照如下程序修订章程:

(一)成立章程修订工作小组,形成章程的修订意见。

(二)将章程修改意见提交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形成章程修订草案。

(三)将章程修订草案提交医院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代会意见。

(四)报请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以医院名义发布,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九十六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办理。

第九十八条 本章程于20201116日经举办主体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扬州大学附属医院。

扬州大学附属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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