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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8 浏览数:7730

扬卫科教〔2016〕4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各功能区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市直及驻扬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市纪委制度廉洁性评估专家组的意见、建议,我委组织对《扬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扬卫医[2014]7号)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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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2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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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和效益,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原江苏省卫生厅、人事厅《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及学分管理办法》(苏卫科教〔2007〕26号)以及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科教〔201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是指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人员(含乡村医生)应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学分数。通过培训班、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学习、培训获得的学分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项目。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Ⅰ类学分项目管理;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Ⅱ类学分项目管理;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本辖区、本单位的学分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国家及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为国家级、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为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条  市卫生计生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市医学会、市预防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医师协会、市护理学会、市中医药学会、市农村卫生协会、市优生优育协会、市医学伦理学会等各专业学会可申报、举办市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各二级以上医院经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也可承办市级项目。

第六条  持续推进我市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建设。每年1月10日前,各单位对上一年度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录入江苏省继续教育管理系统(ICME)。

 

第二章  项目的申报、认可和公布

 

第七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申报市级项目应突出知识更新和实用技术的应用推广。

第八条  拟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按国家继续教育项目的规定申报。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在每年8月20日前,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初审后统一上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通过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在每年年初公布,项目有效期为2年。

第九条  举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规定要求填定《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分别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和6月30日前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申报,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在每年1月、7月分两批公布,有效期为当年。

第十条  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均不得超过2项。

第十一条  项目的形式包括由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专项培训班、科技成果推广、学术会议、专业学会经常性学术活动等。同时鼓励开展如国际学术交流、小组讨论、病案分析与讨论、现场演示等项目。

 

第三章  承办单位的职责

 

第十二条  各项目承办单位应按期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开办之前应向社会发布有关项目的主要内容、具体办班时间、地点等信息。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单位需要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

第十三条  举办省级项目(Ⅰ类学分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将《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表》、项目总结、日程安排表、培训教材、学员名册等资料报送至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如拟继续举办,应同时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

Ⅰ类学分项目办班结束后一周内,须登录省卫生计生委网站,点击“继续教育申报”,进入“江苏省GME项目网上申报评审公布系统”,点击学分管理后,如实上传学员有关信息。

当年未举办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视为自动取消。凡未按要求报送执行情况汇报表和备案表的项目,第2年不再公布。

第十四条  举办市级项目(Ⅱ类学分)的单位应在办班前凭书面通知、预报名花名册领取市级医学教育学分证(Ⅱ类学分证),办班结束后一周内,应将培训名册、讲义或教材、影像资料、考试试卷等报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作为核验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办班质量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级已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当年没有如期完成,又未经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批准的,暂停项目负责人下年度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资格;已批准的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若不能如期举办,应事先向市继续医学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变更,否则视为没有如期完成。

 

第四章  学分授予

 

第十六条  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项目、性质、内容、学时授予学分。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经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定,由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指定社团在江苏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培训需要,由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和批准的培训项目(含远程医学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和学术团体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论文按作者自然排序)。

第十七条 明确各级人员学分要求

(一)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Ⅰ类学分不低于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两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鼓励其参加国家级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二)县(市、区)、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的学分应不低于25学分。每年所获得的Ⅰ类学分可放宽至不低于5学分。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0学分,鼓励其参加Ⅰ类学分项目学习。

(四)乡村医生每年获得的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第十八条  学分授予的标准

(一)Ⅰ类学分: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参加以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形式申报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高不超过3学分。

(二)Ⅱ类学分:

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参照以下标准授予相应的学分。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经考核认可者,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

2.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讲座会、技术操作示范、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自管项目,每次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10学分。

3.由单位组织或经科室领导同意后,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明确的目标和学习计划。学习后写出综述并经认可,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5学分。

4.学习由全国、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等形式的自学资料,经考核认可,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5.在有统一刊号(ISSN、CN)的期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期刊类别授予学分,并按作者排序第1至第3作者依次递减1学分:

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期刊(10—8学分);核心刊物         (8—6学分);非核心刊物(5—3学分);内部刊物(3—1学分)。

6.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类别授予学分,并按课题组成员排序第1至第5名依次递减1学分:

国家级课题(10—6学分);省、部级课题(8—4学分);市、厅级课题(6—2学分)。

7.有统一书号(ISBN)的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国考察报告和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8.参加自学考试、成人学历教育和专业职称考试的考前辅导班,凡是医学专业的课程(基础或专业课)取得合格证明的,每门课授予2学分(只适用于一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卫技人员)。

9.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授予1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每年最高不超过5学分。

10.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Ⅱ类学分项目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学分。

第十九条  经单位批准,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进修6个月以下者,经考核合格,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省级或外市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可授予Ⅰ类学分2学分,市内医疗机构进修的每个月授予Ⅱ类学分3学分。

第二十条  执行援疆、援藏、援外医疗任务和卫生支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积极参加当地有关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工作满6个月者,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学分数;6个月以下者,每月授予Ⅰ类2学分、Ⅱ类3学分。


第五章  学分登记、验证和考核

 

第二十一条  参加继续医学教育人员,应持有江苏省人社部门统一监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用于连续记载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省级项目证书由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市级项目由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举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证书,作为转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凭证。

第二十三条  在江苏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经审核并加盖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作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登记的依据。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Ⅱ类学分证书,需由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加盖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证书专用章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异地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如在江苏省举办,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项目批准文件、通知、日程安排等资料报送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学员信息方能录入省学分管理系统。其余在江苏省举办的项目以每年12月由省卫生计生委公布认定的项目名称、学分等信息,作为单位考核和登记学分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对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学习情况、学分证明进行审核和登记,并将年度学分完成情况,作为卫生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卫生技术人员聘任、执业再注册、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对当年需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技术人员,学分完成情况由各单位科教处进行核实并出具证明(市卫生计生委网站登录扬州市卫生科教管理平台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在统计查询栏中,选择单位和学分类别查询个人各年度学分达标情况并打印学分证书,加盖公章)。

第二十六条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个人登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扬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卫生科教管理平台”栏目中),查询审核学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情况。每年市卫生计生委将组织人员对 “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核查,凡不一致的,将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月15日前,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应将上一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情况统计表》报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处。

第二十八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评估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混乱、乱授学分、乱发证书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申报和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资格。鼓励各单位依法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对在继续医学教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江苏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备案表》等可登录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网下载(网址:http://www.jswst.gov.cn);《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总表》等可登录扬州市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扬州市卫生计生委(扬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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