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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附属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0-16 浏览数:808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作用,推动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和中央统战部、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统一战线工作的意见》,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统一战线的重要法宝地位和作用,切实增强统战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持续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医院统战工作创新发展,为早日建成特色鲜明、区域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附属医院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第三条  我院统一战线工作范围和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少数民族人士、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大陆的亲属、归侨及侨眷、其他需要联系和团结的人员等。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的重点是以上人员中的代表人士,主要包括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党外人士、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担任中层管理干部的党外人士、高层次人才中的党外人士,以及其他有成就、有影响的党外人士。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坚决贯彻落实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医院成立统战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医院统战工作的研究部署、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医院党委和各党总支要切实履行统一战线工作主体责任。党政领导班子带头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带头参加统一战线重要活动,带头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三章  统一战线工作主要任务


第六条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进一步加强党的政治领导,支持和帮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加强思想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加强民主党派基层组织领导班子建设,协助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对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要加大选拔培养力度,形成相对稳定的无党派代表人士队伍。以多种形式做好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扩大社会影响,鼓励他们为医院高质量发展献计出力。

第七条  党外知识分子及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工作。组织党外知识分子参加统一战线工作和活动,坚持广泛团结、热情服务、积极引导、发挥作用的方针,做好出国和归国留学人员统一战线工作。

第八条  民族宗教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医院宗教工作,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坚持宗教活动在宗教场所进行,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抵御境外利用民族、宗教问题进行渗透、破坏、分裂活动。

第九条  加强医院党外代表人士的发现储备,发挥高校附属医院培养和选拔党外代表人士的重要基地作用。建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党外人士制度,通过与党外代表人士主动联系沟通、谈心谈话,定期走访慰问,倾听他们对医院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加大对医院党外代表人士的培养力度,在医院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中,逐步建设一支有一定数量、结构合理、素质良好的党外代表人士和党外干部队伍,在医院管理干部中配备一定比例的党外代表人士。医院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委员会等组织中要保持适当数量的党外代表人士。积极向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及各人民团体推荐党外代表人士,使他们参与选举或推荐他们担任有关领导职务。重视推荐党外代表人士担任政府特邀工作人员。

第十条  港澳台和海外统一战线工作。通过医院各种学术交流活动和人员往来,加强与港澳台专业人士的合作与联系。认真贯彻党的侨务政策,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统战理论研究、宣传和信息维护工作。加强对医院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政策的教育和培训。对涉及政治和政党制度、民族和宗教问题等领域的科学研究和业务交流要严格把关,确保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全完善医院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有关情况的资料库,通过信息化技术提高统战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及时准确地向上级统战部门及有关部门反映医院党外人士的思想动态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支持和鼓励统一战线成员发挥作用。鼓励支持医院统战工作对象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展各项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参加医院及统战系统的重要会议和学习培训。对于统战工作对象中的党外代表人士投身有利于医院高水平建设、发展环境优化的社会工作和社会活动给予相关支持,视参与撰写的调研报告、政策参考、提案议案、意见建议等内容,在出勤考核和业绩考评中予以认定。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  医院为统战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场地、经费等支持。统战工作经费按照200元/人·年列入医院年度经费预算,主要用于医院统战工作对象中的党外代表人士经同意或委派参加调研考察、学习培训、志愿服务、统战对象慰问,以及表彰先进等方面。具体使用办法参照医院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统战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医院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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